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及乙○○因9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