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複代理人 古瑞君 律師上列原告追加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