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甘日課 被告 甘祺珍
甘祺瑞 甘兆欽 甘兆鋌 甘兆錳 甘兆鈞 甘兆鍠 甘兆訓 甘兆謙 甘兆請 甘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6,966元(系爭土地面積1,115.8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300元×原告應有部分3333分之408=1,406,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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