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