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嘉蓁 即 邱金昭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受扶養親屬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林祥生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