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三罪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犯竊盜罪,於97年4月2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其刑期合計1年4月,於97年6月
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1046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