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後,於民國99年3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46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3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2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