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家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