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國利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