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杜志鴻 即皇笙裝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58元,應繳裁判
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8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