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31號聲請人 沈林阿蓁 相對人財團法人慈訊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慈訊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08年3月17日第七屆第八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6日中市教終字第1090066508號函、新、舊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3月17日召開第七屆第八次董監事會議記錄,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相對人108年12月31日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觀諸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內容,乃涉及董事會之組織、運作,且係配合財團法人法制定公佈之條文內容,核屬健全原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由該局以109年8月6日中市教終字第1090066508號函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