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裕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被告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曾微茹 被告 蔡永慶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複代理人 黃禹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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