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075號債權人天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雅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惠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惠文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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