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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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陳勇仁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俊嘉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65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442 號裁定(111.12.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保險 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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