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杜竹穠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佳億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6,8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