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羅其福 被告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48萬元;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年1月起至被告終止限制原告對系爭房屋(按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4及同號2樓之5房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並自判決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則,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8萬元,而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本件起訴時(101年
2月17日,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所示)為31,333元【計算式:20,000×1+20,000×17÷30=31,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511,333元【計算式:480,000+31,333=511,3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180元,尚不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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