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1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經查被告已
持附表所示之2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兩造就系爭本票之本
票債權現是否存在,既有爭執,且此法律關係之不明確,對
於原告之權利亦有不安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況有以確認上
開債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揆之首開說明,原告
提出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即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並
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並聲請鈞院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雖係原告向被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時所簽發,然原告業已清償上揭借款,
與被告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2紙,對原
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96年3月30日及同年5月11日分別向被
告借款500,000及200,000元,並開立系爭本票以供還款擔保
,被告均如數貸與,惟迄今未受償分文,始持系爭本票向法
院聲請本票裁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系爭本票2紙為其所簽發,而今被告持系爭本票一
紙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9626號本票裁定
卷宗全卷核閱屬實,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債權人就權利存在之一
般要件事實,固應負主張及舉證責任,惟如係權利障礙、消
滅及排除之特別要件事實,則應由債務人負抗辯及舉證之責
任,此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當然解釋,惟發票人對於執票
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票據之真正,並不爭執,而主張票款已
因清償抵銷等原因而消滅者,則舉證責任應由發票人負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89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
被告同意原告以合夥事業之盈餘清償借款,原告並已將上揭
借款全數清償完畢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
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就其主張與被告共同
出資成立發久企業社,被告同意原告以合夥事業之盈餘清償
借款云云,雖據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原告手
寫之紀錄表各1紙為憑,惟依前開單據至多僅能得知發久企
業社之支出及存款情形,自難僅憑此即為被告同意原告以合
夥事業盈餘清償借款之認定。又縱認兩造確有以原告合夥事
業盈餘清償上揭借款之約定,然原告就其如何以合夥事業盈
餘清償被告700,000元乙節,亦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
自尚難採信。再者,原告為證明其已清償上揭借款,雖聲請
傳喚證人即原告之妻 蔡貴梅 到庭結證:「原告的確向被告借
款,有約定以股利清償借款」、「(問:甲○○(即被告)
有無告知貨款已抵扣完畢?)有告知原告,時間約為96年11
月初」等語在卷(詳本件卷宗第20頁)。然證人蔡貴梅為原
告之妻,與原告關係均至為密切,所為證言自不免偏頗,故
上述證人蔡貴梅之證言,並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此外
,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止,原告未再能提出任何積極
證據,證明其已清償上揭借款,自難憑信其主張為真正,應
認其尚負欠被告700,000元之消費借貸債務。從而,原告請
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簡鈴玉
附表:本票(97年度司票字第9626號)
┌──┬──────┬───────┬─────┬─────┐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
││││(新臺幣)││
├──┼──────┼───────┼─────┼─────┤
│1│96年3月30日│96年6月28日│200,000元│TH429751│
├──┼──────┼───────┼─────┼─────┤
│2│96年5月11日│96年12月8日│500,000元│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