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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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黃國華
被   告  王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沙交簡字第500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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