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529號債權人香港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