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05月0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5月04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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