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以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0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6月確定,經聲請人以95年度執字第1857號執行,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到案執行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亦無結果等情,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傳票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戶籍謄本1紙、送達證書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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