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號異議人 陳昱元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李育信 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6日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亦有明定。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6日106年度審重訴第4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異議人誤為抗告,依前引規定,應視為異議人已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本院106年2月16日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所為抗告自非合法,經本院於106年4月25日以系爭裁定駁回其不合法之抗告,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猶執裁判費之繳納非先備條件等語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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