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晏子鈞 訴訟代理人 葉孝本 被告 陳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案件被告陳春成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316號),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的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陳述,均詳如後附件之原告104年10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陳春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春成無罪在案,爰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件:原告104年10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