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朱金火 原告與被告 劉玉生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60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萬分之1205,拍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20,000元,而依原告起訴狀陳述本件2928及2934建號建物坐落本件609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分別為10萬分之1640及10萬分之1472,故就土地部分為2,570,770元【計算式:
25,920,000元÷31,377(平均每10萬分之1之金額)×(1640+1472)=2,570,769.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其上2928、2934號建物及其共同使用部分(即2967建號)各拍定金額合計為6,330,000元(計算式:1,660,000元+1,570,000元+1,590,000元+1,510,000元=6,33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00,770元(2,570,770+6,3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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