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蕭伊辰 即 蕭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