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李筱梅 被告 朱祥維 被告 朱虹霖 被告 黃豐勝 被告 吳宏杰 被告 許家堅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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