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仲鯨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仲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余仲鯨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余仲鯨業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