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聖祐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2年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聖祐所犯附表編號1之肅清煙毒條例案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彭聖祐因自85年12月29日起,至86年2月4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6年3月31日以86年度訴字第86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復經本院於86年
6月30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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