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義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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