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智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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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北智簡字第
4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