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 張碧慧 被告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黃明昭 被告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宏儒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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