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吳梵羽 被告吳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