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房屋分割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貳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