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25號上訴人即原告登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枷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宇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萬2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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