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聖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2次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民國88年5月7日、89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88年度偵字第10396號及以89年度毒偵字第1694、1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438號起訴,由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詎其竟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7月24日晚上7、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在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5年7月28日上午7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接受警方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聖權業於106年6月1日15時4分死亡,有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月28日中市南戶字第1060003151號函暨檢附被告除戶及死亡證明書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反面)。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