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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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李丹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蘇德慶 等之間排除侵害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45
5元(計算式:1,340,000元【原確定判決第一審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17/22【再審被告於第一審全部敗訴,並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經本院確定判決改判部分廢棄,該廢棄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之土地面積為17平方公尺,與其起訴請求通行整筆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之比例為17/22】=1,035,455元【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6,944元(四捨五入),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