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翊銘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諭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 律師
王莉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嘉呈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柏賢 指定辯護人 陳介然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4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