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612號聲請人 吳羽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富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㈡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