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 杜天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羅傑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