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啟聰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郭嘉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