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告 廖映慈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徐欣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合情事。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賴女之完整姓名,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查證據後,原告迄今仍無法特定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