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15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女主角精品服飾店,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票據法第37條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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