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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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2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乙○○因告訴人甲○○去找被告胞妹時,未理會被告與之打招呼之細故,即基於毀損犯意,於96年7月11日21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巷○○弄○號前,持路旁磚塊砸毀告訴人停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及引擎蓋,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予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11月
5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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