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31號原告丙○○
乙○○被告 劉家良 即 正耀瓦斯 行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