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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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115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未付款部分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