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乙○○
國民被告京鼎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丙○○代表人共同 黃興木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