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曾世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機關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主旨欄記載請求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如即為原告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