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陳博選任辯護人邱永豪律師被告郭志龍選任辯護人 歐斐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