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秉麟
被 告 陳則言 即 黃金玥 之繼承人
陳則宏 即黃金玥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及共同
訴訟代理人於108年5月15日具狀陳稱:被告陳則宏等人均
為黃金玥之繼承人,因長年居住於美國,不及於上開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復需耗費時間委任訴訟代理人,而遲
誤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而被告有清償債務之意願,請求本
院再開辯論等語。是本院認本件有使兩造試行調解或和解之
餘地,以求解決紛爭,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