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王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花小字第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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